依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」第二條附表一,重大傷病項目共計30大項。
各家保險公司推出之「重大傷病險」保障健保重大傷病中的22大項,只要領取健保署核發的「重大傷病證明(卡)」、醫師證明符合重大傷病程度即可申請理賠,且理賠方式多採「一筆金理賠」,是一種保障範圍廣、理賠條件明確、理賠金能彈性運用的險種。
各家保險公司推出之「重大傷病險」保障健保重大傷病中的22大項,只要領取健保署核發的「重大傷病證明(卡)」、醫師證明符合重大傷病程度即可申請理賠,且理賠方式多採「一筆金理賠」,是一種保障範圍廣、理賠條件明確、理賠金能彈性運用的險種。
健保重大傷病項目(健保署108/4/12 發布修訂) & 重大傷病險理賠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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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重大傷病項目 | 細項 | 重大傷病險 保障範圍 |
1.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| (1)甲狀腺惡性腫瘤 (2)口腔、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一期 (3)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(4)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(5)除(1)~(4)之其他惡性腫瘤 |
〇 |
2.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| (1)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(2)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症 (3)遺傳性第 XI 凝血因子缺乏症 (4)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|
✖︎ |
3.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〔血紅素未經治療,成人經常低於8gm/dl 以下,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/dl 以下者〕 |
(1)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(2)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(3)再生不良性貧血 |
〇 |
4.慢性腎衰竭〔尿毒症〕,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| (1)慢性腎臟疾病 (2)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5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(3)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心臟衰竭及第5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(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未伴有心臟衰竭合併第5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) |
〇 |
5.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| (1)全身性紅斑狼瘡 (2)全身性硬化症 (3)類風濕關節炎〔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,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〕 (4)多發性肌炎 (5)皮多肌炎 (6)血管炎 (7)天孢瘡 (8)乾燥症 (9)克隆氏症 (10)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(11)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(川崎病)符合下列任一項者: a.伴隨冠狀動脈50%以上程度狹窄者或伴隨冠狀動脈瘤,大小超過 8mm,持續超過 1 個月以上者 b. 伴隨冠狀動脈瘤,大小6-8mm,持續超過 1 個月以上者 |
〇 |
6.慢性精神病〔符合以下診斷,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,除第(一)項外,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〕 | (1)失智症(具器質性病態)【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】 (2)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(3)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精神疾患 (4)思覺失調症 (5)情感性疾患 (6)妄想性疾患 (7)廣泛性發展疾患 a.自閉性疾患 b.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c.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(含亞斯伯格症候群) d.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|
〇 (部分商品針對「慢性精神病」有理賠限制) |
7.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〔G6PD代謝異常除外〕 | (1)先天性缺碘症候群(含先天性甲狀腺低下) (2)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(3)尿崩症 (4)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(5)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(6)肝糖儲藏疾病 (7)半乳糖血症 (8)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(9)脂質失養症 (10)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(11)脂質代謝疾患 (12)銅代謝疾患 (13)鈣代謝疾患 (14)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(15)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(16)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(17)新陳代謝疾患 |
✖︎ |
8.心、肺、胃腸、腎臟、神經、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| (1)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(2)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(3)先天性心球〔胚胎〕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(4)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(5)先天性肺囊腫 (6)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(7)肺之其他畸形 (8)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(9)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陷 (10)腎囊腫性疾病 (11)先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(12)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(13)骨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(14)染色體異常 (15)先天性畸形唇顎裂〔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〕 |
✖︎ |
9.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;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| (1)體表面積之大於 20%之燒傷 (2)顏面燒燙傷 a.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.臉及頭之燒傷,深部組織壞死(深三度),伴有身體部位損害。 |
〇 |
10.接受器官移植 | (1)移植器官(摘取器官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) a.腎臟移植 b.心臟移植 c.肺臟移植 d.肝臟移植 e.骨髓移植 f.胰臟移植 g.小腸移植 (2)接受器官移植後之追蹤治療(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者應依法完成器官移植通報) a.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b.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c.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d.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e.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f.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g.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h.腎臟移植併發症 i.肝臟移植併發症 j.心臟移植併發症 k.肺臟移植併發症 l.骨髓移植併發症 m.胰臟移植併發症 n.小腸移植併發症 |
〇 |
11.小兒麻痺、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、肌肉、骨骼、肺臟等之併發症者(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) | (1)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(2)嬰兒腦性麻痺 (3)其他麻痺性徵候群(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) |
〇 |
12.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| - | 〇 |
13.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: | (1)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21天以上者 (2)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,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21天以上者 (3)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21天以上者 (4)特殊疾病(末期心衰竭、慢性呼吸道疾病、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、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)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21天以上者。 |
〇 |
14.嚴重營養不良者 | (1)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,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,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,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。 (2)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,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,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,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。 |
〇 |
15.因潛水、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,伴有呼吸、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| (1)減壓病 (2)空氣栓塞症 |
〇 |
16.重症肌無力症 | - | 〇 |
17.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| (1)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體缺陷 (2)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(3)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缺乏症 (4)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(5)其他免疫缺乏症 |
✖︎ |
18.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、肌肉、皮膚、骨骼、心肺、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(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) | (1)脊柱骨折,伴有脊髓病灶 (2)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(3)其他脊髓病變 |
〇 |
19.職業病(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;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;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, 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,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) | (1)煤礦工人塵肺症 (2)石綿沉著症 (3)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(4)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(5)塵肺症 |
✖︎ |
20.急性腦血管疾病(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) | (1)蜘蛛膜下腔出血 (2)腦內出血 (3)腦梗塞 (4)其他腦血管疾病 |
〇 |
21.多發性硬化症 | - | 〇 |
22.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| - | ✖︎ |
23.外皮之先天畸形 | (1)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(2)皮膚先天性畸形 (3)先天性魚鱗癬(穿山甲症) |
✖︎ |
24.漢生病 | - | 〇 |
25.肝硬化症,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 | (1)腹水無法控制 (2)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(3)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|
〇 |
26.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、肌肉、骨骼、心臟、肺臟等之併發症。 | (1)早產兒出生後3個月內因神經、肌肉、骨骼、心臟、肺臟(含支氣管)等之併發症 住院者 (2)早產兒出生滿3個月後,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,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|
✖︎ |
27.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(烏腳病) | - | 〇 |
28.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| - | 〇 |
29.庫賈氏病 | - | 〇 |
30.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,但已列屬前29類者除外 | - | 〇 |
熱門「重大傷病險」介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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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稱 | 全球人壽 XDE | 台灣人壽 CIR4 | 中國人壽 MAJIEA | 遠雄人壽 RN1 |
商品名稱 | 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| 金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| 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| 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|
試算保費 | 我要試算 | 我要試算 | 我要試算 | 我要試算 |
投保年齡 | 0~65歲 | 0~70歲 | 0~65歲 | 0~65歲 |
續保年齡 | 續保至80歲 保證續保 |
續保至85歲 保證續保 |
續保至80歲 保證續保 |
續保至80歲 保證續保 |
疾病等待期 | 31天 (癌症91天) |
30天 (癌症90天) |
31天 (癌症91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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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額規定 | 20~200萬 | 10~200萬 | 10~200萬 | 10~200萬 |
年保費 100萬保額 30歲 男/女 |
3,400/3,700元 | 3,380/3,970元 | 3,150/3,480元 | 3,140/3,860元 |
保障內容 | 1.重大傷病保險金 2.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(器官移植、重大創傷、脊髓損傷、重症肌無力、重大燒燙傷) |
1.重大傷病保險金 2.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(慢性腎衰竭、肝硬化症) 3.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(急性心肌梗塞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) |
1.重大傷病保險金 2.特定疾病保險金(急性心肌梗塞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、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) |
1.重大傷病保險金 2.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(急性心肌梗塞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) 3.特定傷病保險金(嚴重阿茲海默氏症、嚴重巴金森氏症、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、嚴重頭部創傷、深度昏迷) 4.初次罹患癌症(初期)保險金 |
特色 | ● 5 項特定重大傷病多理賠保額的 20% | ● 2 項特定重大傷病多理賠保額的 20% ● 多理賠 2 項特定重大疾病 |
● 多理賠 3 項特定疾病 ●「慢性精神病」,只理賠保額的 30 % |
● 多理賠 2 項特定重大疾病 ● 5 項特定傷病多理賠保額的 20% ● 初次罹患癌症(初期)多給付保額的10% ● 「慢性精神病」,只理賠「總繳保費 x 1.056 倍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