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疫照顧假為「父母其中一人」可請假
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防疫措施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,大專院校2月25日後開學、高中職(含)以下延後至2月25日開學,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,若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,父母其中一人可向雇主請「防疫照顧假」,若是父母雙方皆有協調好,可採父親先請7天、母親請7天的模式。
家有12歲以下學童的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
勞動部說明,有鑑於12歲以下學童不宜獨自留在家中,特訂定「防疫照顧假」,提供家有12歲以下學童的家長多一個選擇。國、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,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。
防疫照顧假適用於勞工,若是公務員,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函,若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,可依請假規則以「家庭照顧假」辦理,且不影響考績。
出示證明孩童為就學年齡的文件 即可申請
勞動部表示,若雇主提出相關需求,勞工只要能出示戶口名簿,或是家中孩童屬於就學年齡的任何文件,都可作為證明。
防疫照顧假無強制規定雇主給薪
勞動部表示「防疫照顧假」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,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,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,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(如:家庭照顧假、事假、特別休假等)併行,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。
所以並非公假性質,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,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,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,共同為防疫而努力。
雇主不得為防疫照顧需求做不利處分
勞動部表示,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。
雇主若扣發全勤獎金,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;若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休或事假,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,處罰金額為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。